第七組
法學四 49971214 林彥丞

法學四 49971251 顏子涵

法學四 49971235 張凱評

壹、立法院介紹

一、立法院沿革

立法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成立於1928年,1948年因應行憲而改為現制。現今 也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國會,為一院制議會

根據孫中山的「五權憲法」理論,政府的權力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權,為「治權」,因此分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而人民則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稱「政權」,透過國民大會來行使這些權力,《中華民國憲法》即以此作為藍本而制定。在權能區分的理論中,立法院不是西方世界概念的議會,而是屬於政府的專門委員會,由國民大會委託,專職立法。

行憲之初,立法院僅有制定與修改法律、以及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等監督行政部門的權力,而變更領土、修改憲法、罷免總統副總統等攸關國家權力之事項,均由國民大會行使。歷經1990年代以來的7次修憲,國民大會的功能被逐漸縮減、最終於2005年停止運作,其職權除部分轉由人民直接行使外,其他均轉移至立法院,使得立法院的功能等同於三權分立理論中的議會。因此立法院目前為中華民國的唯一國會,立法委員即國會議員

1928年,立法院於南京成立,首屆委員共49席,由國民政府任命。歷經四屆,於第四屆增為194席,但因抗日戰爭而延任長達14年。當時除制定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外,還同時負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起草,五五憲草即由立法院所草擬。

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頒布,1947年選出行憲後第一屆立法委員,共計759席。1950年,立法院因國共內戰播遷台灣,當時隨之而來的立法委員約380餘名。第一屆立法委員原應於1951年屆滿,之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遂得以繼續延任。在1991年以前,政府以「淪陷區無法改選」為由,未曾對立法院全面進行改選,而僅在1969年後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補選11席,至1972年再設增額立法委員51席,隨後逐次增加增額席次,至1989年增額委員為130席。然而多數立法委員席次仍以「法統」為由,未曾改選,遂被輿論指為「萬年國會」。

1991年,第一屆立法委員全數退職,1992年首次進行立法委員全面改選,共選出161席。隨後每三年一屆定期改選,1998年再增為225席,並開始增設不分區立法委員。2005年,國民大會複決修憲案通過,將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減為113席,並改採單一選區方式選舉,任期則改為4年。

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4月10日,因太陽花學運中的佔領國會行動,使立法院議事在行憲後首次無法完全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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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權

立法院是負責審查中華民國各項法案以及中央政府預算的機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9條、第63條、第104條、第105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至第7條等規定,立法院的職權,包括: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另外,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1. 立法權
  2. 修憲及領土變更提案權
  3. 預算案、決算案審查權戒嚴案(含解嚴案)、大赦案(含全國性減刑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決議案的審查權人事同意權(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行政院檢察總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和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等)
  4. 緊急命令追認權
  5. 對行政院的質詢權
  6. 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權
  7. 副總統缺位時的選舉權
  8. 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罷免案的提出權
  9. 對行政院覆議案的決議權。

立法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任何法律、條例都需經由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佈後才有效力。

若要立法,首先必須進行「提案」,可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或黨團提出,預算案則僅限由行政院提出。草案提出後,會送交「程序委員會」進行審議。在程序委員會中,秘書長會排定要討論案件的日期,委員會審核後會將草案送交印刷(複印),並列入議程中的報告事項。提案在議程中進行「一讀」(朗讀標題),之後可送交相關的委員會(例如: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等)討論審查,或經由院會決定後,直接送交「二讀」。

委員會中會針對送交過來的提案,聽取提案人的報告,有時還會邀請和法案內容相關的專業人士提出意見(有時也會舉行「公聽會」)。之後進行討論,並修正提案的內容。達成決議後,會將議案送至二讀程序。

在二讀時,會先朗讀提案的內容,並在院會中進行深入討論。二讀是立法過程中重要的步驟,在過程中,可以提出質疑、進行說明、修正等。最後決定是送交「三讀」、撤銷、或送回委員會重新審議。通過二讀的議案,將在下次會議時進行三讀的程序,但若有委員提議,並獲得超過15名委員的附議,可以在當次會議就直接進入三讀程序。

三讀的過程僅能就文字進行修正,除非發現有違憲法或其他法律時,才可提出撤回或重新審議。在三讀時,若有委員對於議案有不同的意見,仍然必須等議案表決後,再提出復議。三讀程序後就要進行全體的表決,若是通過,則送請總統在十天內公佈,並送交行政院執行辦理。行政院方面在收到來自立法院的要求後,若認為法案難以執行,或有其他問題,在總統核准下可提出「覆議」的要求,將法案送回立法院重審。

立法院接受覆議案後,會召開全院的審查會議,必要時會要求行政院長到立法院說明覆議案的原因。覆議案必須在15天內進行投票表決是否維持原法案內容,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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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立法院以會期作為行使職權的時間單位,每年兩次。法定集會期間為每年2月至5月底、及9月至12月,必要時可延長會期;立法委員於每年2月1日、9月1日起報到,由各黨團協商決定開議日期。停開院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發生,經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可以恢復開會。經總統之咨請或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可召開臨時會。

 

三、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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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民意機關,立法院的組織分為「議事單位」與「行政單位」兩大部分。議事單位由若干委員會與立法院會議構成,均由立法委員組成,是立法院運作的核心;行政單位則作為立法院的幕僚部門,由秘書長與副秘書長領導。

(一)立法院會議

立法院會議(簡稱「院會」)由全體立法委員組成,主要功能為審查法案三讀)、以及議決所有須由立法委員同意的國政事務。

 

(二)委員會

立法院內分成8個常設委員會,負責審查各領域的政策法規;此外另有紀律、程序、修憲、經費稽核等4個特種委員會。

1.     常設委員會

2.     內政委員會

3.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4.     經濟委員會

5.     財政委員會

6.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7.     交通委員會

8.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9.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

 

(三)特種委員會

 

(四)行政單位

1.秘書長

2.副秘書長

顧問

參事

3.祕書處

4.議事處

5.公報處

6.總務處

7.資訊處

8.人事處

9.會計處

10.中南部服務中心

11.法制局

12.預算中心

13.國會圖書館

14.議政博物館

 

(五)非編制內組織

立法委員可自行依議題取向組成次級問政團體,如早期的集思會與現仍存在的「厚生會」等派系。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則是2012年成立的院內人權團體。此外,立委亦可針對特定議題組成國會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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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參訪心得

 

一、法學四 49971214 林彥丞

   這學期有幸在我大學最後一年修習此課程,我身為法律系學生,學習法律四年,常看見許多優良的立法,使得台灣的社會、制度健全,日趨良好,感到正義可以伸張。但也時常在接觸實務時,發現許多立法上的缺漏,或是立法不夠精細,導致許多模糊地帶,以至於學說爭議不斷、實務見解分歧,使法安定的終極目標無法達成,人民無法預見其所適用的現行法下,將帶來怎樣的結果。

   每次面對這種情形,身為一個法律系的學生真的很惋惜,因為我們法律人,講究的只是適用法律,在許多原則下,例如:罪刑法定主義,我們也只能適用立法者所未能解決的惡法,試圖在這惡法中找尋一絲的公平正義。但光靠適用者的解釋終究並非好的方法,所以在修習朱彥華老師此課程之後,在我步入中華民國的立法院時,產生了很大的感觸。

   當我步入議場,看著台下的座位,議場的空間不大,可能是因為以往總是看著電視媒體上的鏡頭而產生的錯覺,但我的內心卻覺得非常震撼,因為我正站在這個國家最高的立法機關!這正是我們法律人快樂、也是苦惱的根源地!這個地方,孕育了這個國家從他成立之初到此時此刻的一切制度與法律,而這些與我們息息相關!

   看著台下的座位,看著大大的國父遺像,彷彿注視著下方帶著人民期待的立法委員們,監督著他們是否正在為人民的權利及利益認真地行使。朱老師常說「抗爭不一定有用,要政府改變政策,一定要找到他違法的地方」,我看著立法院浩瀚的建築物,心想「如果這個地方的立法委員們,對每個法案、每個攸關人民重要權利的立法都能竭盡心力的去完成,或許,我們國家就不會有這麼多不完美的政策需要人民去抗爭,這個國家就能更好」。

   最後,大學四年即將畫下句點,很榮幸能在這個課程中實際參訪與我息息相關的立法院,對我十分震撼,不同於以往只是在課堂上作抽象的討論,實際參與更讓我感觸良多!

 

二、法學四 49971251 顏子涵

   這次的立法院參訪課程,是我第一次正式踏入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在立法院張顧問及議事處吳科長的座談分享中,我對於立法院幕僚機關的運作有了初步的了解,並感受到辛苦的公務人員為國家服務的熱忱。談及「立法院」,我們常常只想到立法委員及其助理等服務團隊,而忽略了總在幕後提供大量研究分析,以支撐整個立法院運作的相關人員之付出。透過這個座談會,使我對於立法院的整體運作及組織架構,有了更宏觀而完整的認識。 穿梭在立法院長廊,我們剛好與幾位立法委員擦肩而過。想到這個歷史悠久的建築物中,多少國家重大議案在此討論及形成,心中又多了一層歷史上的感觸。立法院院會場地沒有我想像中的寬闊,比起之前透過新聞轉播呈現的空間感,實際上的會場似乎較為狹小。在參訪的過程中,似乎聽到某個委員會議場傳來的立委質詢聲。希望立法委員們在問政的同時,也能注意音量、措辭等方式,以尊重行政機關官員,畢竟言之有物的理性質詢,方為全民之期待。 中興大樓為許多立法委員研究室之所在,在參訪的過程又巧遇幾位立法委員。一樓的小房間為委員們進行選民服務及招開記者會的場地,空間同樣也是意料之外的狹窄。看著往來穿梭的立法委員、記者及民眾,想到立法院肩負著代表民意的民主意義,更對於這個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著更高的期待。民主的獲得是如此的不容易,在民主化為時未久的台灣,希望從立法院各委員,乃至全體國民,都能對得來不易的民主有更進一步的認識與實踐。

 

三、法學四 49971235 張凱評

   幾個月前,立法院還是我國史上最大型學運的集散地,今日,我們又重新回到立法院,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國會向來是三權(五權)分立中最為體現民主政治的國家機關,因此,雖五院本憲法原始賦予之職權,各於所掌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初無軒輊,惟基於法治國原則及民主國原則,原則上對於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者,非以國會通過之法律不得限制之,是行政機關僅能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亦需謹守依法審判乃至罪刑法定原則。而上揭原則更在在展現國會的崇高及其價值。

   然而,違憲審查制度之創設卻是對於立法權之權威提出挑戰,初設立法權之伊始恐對其更是無法預見,蓋殊難想像基於民意之立法竟會侵害民眾之權益。但其抗多數的困境竟至德國納粹此一民主所生之政權,人類歷史上永恆的污漬找到解答,縱然是民主國家,其立法仍會侵害人民的權利,甚至傷害人民。

   在台灣逐步走出威權統治後,過去幾十年各式法律如雨後春筍而生,許多不合時宜的規範也逐步修正,其中立法院自為相當重要之環節。同時,國會亂象亦從未消失,矛盾之中亦使許多民眾先是對政治憤怒、無奈而後漠然。但政治對人民的影響從未減少,甚而如影隨形,前車之鑒不可不慎。

   走進議場,為人民所寄予厚望之立委就職時於此地宣誓,於此地行使其憲法所授以之神聖職權。遠眺下方滾滾諸公所坐的紅色沙發,與國旗相輝映,更顯莊嚴。心下更是寄盼立院院長於介紹影片中超越黨派的理想能早日實現。

   文末,以黃茂榮大法官於最近釋字第721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最後一段為結,作為對於我國國會的期勉:「二大黨如只想固守其基本支持者,而不思或不需要,以天下為公之精神,勇於迎接競爭的挑戰,國家必將因缺乏真正之競爭,而無感於全球險峻之經濟、社會情勢,難以提出振奮人心的新願景,萬眾一心,破除萬難,逐步實現成為一個真正已開發國家的希望。盼望目前的二大黨……給人機會,也惕勵自己,自期發憤圖強,止於至善,以成就千秋大業。切莫耽溺因循於寡占式之輪流執政中,以致不但不能成為一個真正已開發國家,而還每況愈下。倘後來真如此不堪,聰明勤奮如同胞者,必將無限沮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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