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組

組員:49971601 謝文瑜
   49971644 宮薏婷

 

立法院簡介

憲法第62條之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一、立法院歷史沿革簡要

(一)民國17年
1.立法院於南京成立。
2.國民政府明令任命49名立法委員,任期2年。

(二)訓政時期
1.第四屆開始立法委員增額至194名。
2.因對日抗戰關係,延長任期長達14年。
3.此期間完成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 

(三)民國3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開始施行。

(四)民國37年:選出行憲後第一屆立法委員共760人。
本屆立法委員原應於民國40年5月卸任,但逢國共內戰等變故,遂援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1號解釋延長任期直至民國80年卸任,故有「萬年國大」之稱。

※釋字第31號:「……惟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若聽任立法、監察兩院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則顯與憲法樹立五院制度之本旨相違,故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

(五)民國39年初
立法院隨中央政府輾轉遷台,民國49年遷入中山南路現址。

(六)第一階段修憲(民國80年5月1日):第一屆立法委員卸任
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61號解釋要求解決第一屆民代改選的問題,民國80年12月31日前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終止行使職權。

※釋字第261號:「……惟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為適應當前情勢,第一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並由中央政府依憲法之精神、本解釋之意旨及有關法規,適時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以確保憲政體制之運作。

(七)第三階段修憲(民國86年7月21日):
1.婦女保障名額變更
2.行政院、立法院與總統關係的變更
3.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限於會期中適用

(八)民國89年4月25日公布之修憲條文
1.國大改為任務型國大
2.立法院職權擴張(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可補選副總統、提出罷免案、享有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之人事同意權

(九)民國94年6月10日公布之修憲條文
1.國會席次減半為113人
2.廢除國大及其職權的配套

二、立法委員的選舉

(一)第七屆前225人

(二)第七屆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1.立法委員人數113人:分為 (1)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73人(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2)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3)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依政黨名單選舉,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2.採單一選區兩票制

三、立法委員的職權

(一)牽涉總統、副總統者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提出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提出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對總統提名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行使人事同意權;追認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

(二)牽涉行政院者
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國家重要事項之權;質詢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的程序:議會自律原則
1.會期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
(1)法定集會:每年二月至五月底及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依法延長會期。立法委員報到後由各黨團協商決定開議日期。立法院於停開院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發生,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可以恢復開會。
(2)臨時會:經總統之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開之。 
(3)自行集會:
a.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b.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二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c.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6項:「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2.會議
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一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不足3人時不得議決。
(1)立法院會議簡稱院會,每週二、五舉行,必要時經院會決議,可以增減會次,或由黨團協商合併若干日為1次會議。
(2)委員會會議:
立法院分設八個委員會及四個特種委員會處理院內特定事項。由召集委員或經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以書面記明討論的議案和理由,在院會日期外提請召開。院會及委員會會議原則須公開舉行,必要時可依法召開秘密會議。 
(3)常設委員會:
審查院會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4)全體委員組成的全院委員會:
a.行使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任命同意權
b.審查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
c.審查罷免或彈劾總統或副總統案
d.審查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之不信任案,或遇有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時舉行之

四、立法委員的特權

(一)言論免責權
限於在立法院內因行使職權的言論可對外免除法律責任。

(二)不受逮捕特權
限於會期中可不受逮捕,但現行犯除外。


五、立法院組織

 

 


 

Q&A

Q1:
國家議會,於我國即立法院,依三權分立原則下具有行政監督權,而監督方式,最為具體者首推「質詢」,而在典型內閣制中,質詢主要以在野黨對執政黨制衡監督方法,惟於我國實務中執政黨議員卻亦時常「質詢」同黨之行政官員,是否有其源由或改善之道?

A1(吳科長):
固然於德國內閣制國家,甚有執政黨之國會委員,主動維護同黨政策受在野黨議員質詢;惟我國憲法解釋困境下,究屬於內閣制、總統制或雙首長制仍有疑義,而無法對實務現象做過多評價。

啟發:作為同黨議員,對於政策意向若為支持,即「政策護航」,實有生壓縮在野黨質詢時間,至制衡功能下降之虞;若為反對,或做對政策之批評、辯難者,可透過同黨籍內部「政黨會議」諮詢協調,以避免於公開政治舞台對同黨政策製造割裂形象。

Q2:
憲法第105條之決策審定之審議權,相較於預算案事前審查是否較不受重視?而釋字520號解釋意旨,預算案原則對執行預算機關而言僅為授權規範,與預算審理所欲實質達成的目標是否有其窒礙難行之處?

A2(張顧問):關於事前預算審查權的審查原則以下有四:合法性(包括憲法、法律及一般會計原則)、執行效率、機關績效及合理性。事後審議權屬審計部,非屬吾職務範圍。之前核四預算案所催生出的釋字520號解釋,立法院承受極大輿論壓力,至今仍記憶猶新。

啟發:
1.「事後財政監督」似乎因決算經審定後,其財政責任即解除所至。
2.釋字520號解釋意旨,除「維持機關正常運作」及「危險防止與管理」,行政機關之裁量減縮至零(釋字469號解釋)外,預算案多屬授權性質無強制外部拘束力。惟國家政策研究會的陳新民委員於國政研究報告指出,立法院認為大法官已肯定了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及立法院對重要政策之決策享有參與權,核四預算之停止執行既經大法官承認為國家重要政策,無異否認行政院當初片面做此決定的合憲性,行政院必須「補行」上述決議程序,顯見行政院停止執行核四預算並無合憲之基礎。

Q3:
針對議事規則中「對人秘密、對事公開」原則,例外為保障少數,得將應秘密事項公開決議,外國立法例中,須經依一定程序由一定人數請求使得為之,而我國立法院行使職權法第44-1條,完全以法定方式而非經部分議員申請提出,是否有違該原則之目的?

A3(吳科長):蓋因總統罷免案為重大議案,自須負民主責任、受全民監督。

啟發:依我國現行法,針對總統罷免案經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審查後,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罷免案成立。以日本法為例,其須經五分之一議員連署申請,德國法則須百分之五議員出席之前提,若按我國現行法一律以既名投票為之,似有成為「防止跑票手段」之虞。

Q4:
立法院受抗爭時有所聞,如先前的學運事件,長期滯留立法院主席台而至立法院無法正常運作期間,所通過的結果效力為何?

A4(吳科長):僅主席台及議場無法使用,其餘委員會仍正常開會運作,不影響其效力。

 


 

心得

謝文瑜:

過去於公法領域的學習中總覺得三權分立原則難以想像,實受過於抽象之苦,始終不得其精義,有幸修習朱老師的課程,除於課堂中吸收實務經驗及學術知識,尤其「輔選經驗」最為精彩豐富,令人印象深刻,諸如台北市議員桂耿厲芳、在受任於紀國棟委員期間,台中市議員張正新等;卻也同時感受崮中心酸辛苦與人情冷暖,對於學生未來人際相處及生涯職場進退亦多所啟發。
亦有實地的校外參訪,與課堂所學相輔相成,相互對照後令人潛移默化地增進對議會規則及實務更具體進一步的體會。
而在言談技巧中,改變學生最多的則是「37法則」,先讚美對方3分,再說明真正的7分內容,使相對人更易於接受自己的看法。在法學研討經驗中,總難免有意見相左之時,經過學生實際力行後,身邊的人均對筆者言談口氣的改善十分訝異,意外的讓筆者人際關係改善。
畢業之際,這是我上過最值得又難忘的通識課程!

宮薏婷:

這學期上著這門通識課,另一面也在上中國宮廷歷史,感覺到以前的朝廷生態到現在依然殘留在我們的民主當中。為自己的政黨政策護航、或是選舉期間個人的互動等等,依舊充滿官僚之氣,我想這代表了我們朝確實落實民主的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所以,我們了解到自己國家民主運作上存在的缺點,就要從我們開始去試著改變。三一八學運雖然是敏感的話題,也是有爭議的運動,但仍然代表台灣公民意識的成長與進步。
這門通識課對法律本科的我來說,是能從現實中應用公法所學的科目,十分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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