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組
組員名單:
410281010 中文一 陳則翔
410281017 中文一 趙學謙
工作分配:
拍攝與資料查詢:趙學謙
部落格製作與整理:陳則翔
一、關於立法院
依據國父 孫中山先生手創五權憲法的設計,是由國民大會代表全體國民行使政權,而於中央分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五院,行使治權,這是中華民國採行五權分立憲法與立法院之由來。惟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就其職權、性質及功能而言,相當於一般民主國家的國會。
1.組織圖:
2.立法程序:
3.立法委員:
民國93年8月23日本院通過憲法修正案,並於94年6月7日經國民大會複決通過,經總統於94年6月10日公布,立法委員自本(七)屆起更改為113人,其中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立法委員任期4年,選舉方式改行單一選區兩票制,即區域立法委員選舉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1/2。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每位委員得置公費助理8至14人,由委員聘任,與委員同進退;次屆立法委員的選舉於本屆任期任滿前3個月內完成。
立法院若因總統宣告解散,則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其任期重新起算。
憲法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其於院內依法行使職權所為之議事行為,對院外不負責任;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又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至於有關倫理規範、義務與基本權益、遊說及政治捐獻、利益迴避、紀律等事項,亦均以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範之。
4.會期:
立法院以會期作為行使職權的時間單位,每年兩次。法定集會期間為每年2月至5月底、及9月至12月,必要時可延長會期;立法委員於每年2月1日、9月1日起報到,由各黨團協商決定開議日期。停開院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發生,經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可以恢復開會。經總統之咨請或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可召開臨時會。
二、參訪過程:
1.初臨立法院
2.在簡報室裡觀賞影片與進行座談
3.進入議場:
4.議場內部:
5.到中興大樓參觀:
6.搭車返校:
三、參訪心得:
410281017 中文一 趙學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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